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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全市经营主体依法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的提醒
时间:2026-04-09 访问量:32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)、《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〔2024〕第3号,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相关要求,自2024年11月1日起,公司、合伙企业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存量经营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。

  一、应备案的经营主体

  公司、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《管理办法》目前规定的备案主体,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。

  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。

  非公司企业法人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(联合社)及其分支机构,以及境内公司、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。

  二、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

 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,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。《管理办法》第六条对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,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自然人即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:

  标准1: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%以上股权、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。

  标准2:虽未满足标准1,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%以上收益权、表决权的自然人。

  标准3:虽未满足标准1,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。

  注意: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可能不止一个,满足上述三个标准之一的自然人都应作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。如果通过上述标准均不能确认受益所有人,则应当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,且至少备案1名最高层级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。

  国有独资公司、国有控股公司,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。

  三、备案时间及要求

  为帮助备案主体顺利完成受益所有人备案,近期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主动向经营主体提供咨询与服务。尚未按规定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备案主体,请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。逾期拒不备案的经营主体,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。

  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备案主体,可免于备案,仅需在备案系统中阅读承诺书并勾选确认:

  1.注册资本(出资额)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(或者等值外币);

  2.股东、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;

  3.不存在股东、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;

  4.不存在通过股权、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。

  四、备案系统入口

  搜索“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”(http://qcdzh.scjg.henan.gov.cn/)或扫描下方二维码,使用“河南掌上登记”APP或者微信、支付宝“电子营业执照”小程序登录,进行备案。

  1.“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”二维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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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“河南掌上登记”APP下载二维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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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“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”备案节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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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26年7月1日起停用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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